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消息,杭州一公司员工胡某疫情隔离期间被公司裁员,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
据了解,胡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驻青岛的业务销售人员,2016年入职,三年的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至2022年9月12日止。
2020年3月,胡某因新冠疫情被隔离在家,期间收到了所在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同年5月15日,该公司关停了胡某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
“公司解约时我还在家隔离,他们既没向工会说明情况也没有合理的解释,我很不能理解。”胡某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薪资。同年8月,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仅支持胡某部分请求。后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约12.6万元。
“我们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胡某,胡某无权要求我们支付赔偿金。”审理中,公司辩称,自己每月支付的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薪资;同时公司因疫情影响复工推迟,推迟复工期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休假天数。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
      杭州一公司员工疫情隔离期间被裁员 法院:企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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