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
   提醒个人贩卖新冠治疗药物违法
最高罚款30倍
据介绍,新冠病毒治疗药物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新冠病毒治疗药物包括列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三药四方”(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寒湿疫方、宣肺败毒方、宣肺润燥解毒方、化湿败毒方)和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即Paxlovid)、阿兹夫定等治疗药物,以及布洛芬等解热镇痛类药物。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因此,按照国家规定,销售药品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没有资质的企业和个人贩卖新冠治疗药物是违法犯罪行为,最高罚款30倍;如果贩卖新冠治疗药物是假药的,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线上、线下销售新冠病毒治疗药物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整治、从重处罚。提醒市民不要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不要在微信群、小区群、朋友圈贩卖新冠病毒治疗药物。销售新冠病毒治疗药物,一定要合理、合规、合法。
市民如果发现有个人贩卖新冠治疗药物的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电话:0898-12345 66832605;
或来信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53号 邮编:570216;
同时也可直接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53号海南省药监局大楼904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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