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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违规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行为
加入时间:2022-12-19  来源:安阳日报  
 
  随着疫情防控“新十条”的落实,各行各业逐步复工复产,为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合法权益,连日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开展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专项执法检查。
  
  工作人员对全市18家用人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查阅招聘信息、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对存在问题的当场责令改正。9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9家用人单位现场填写了《安阳市开展新冠肺炎患者平等就业权利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登记表》。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省人社厅、省高院进行转发并提出进一步要求。《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单位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限制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求职,令相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市人社部门就此提前安排部署,及时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
  
  据介绍,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强调,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胡晓杰介绍:“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悉,劳动者如果因此被侵权,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单位拒不履行可依法向劳动仲裁申请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者要求对方支付二倍赔偿金。
  
  胡晓杰介绍:“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简化处理程序,快立快办,做到件件有回落,事事有回音。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相关违法情况计入诚信档案,录入诚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为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提供坚强保障,营造良好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原标题:《安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严查违规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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