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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安严打 五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加入时间:2022-12-14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张章
 
  12月12日,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获悉,为确保全市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昆明公安将竭尽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五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行为。对于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行为。对于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侦查。
  
  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对于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
  
  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对于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立案侦查。
  
  严厉打击诈骗行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涉嫌诈骗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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