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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艾滋病疫情总体处于低流行水平 |
加入时间:2024-12-01 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宋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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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是第37个“世界艾滋病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疾控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在重庆师范大学开展第37个“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
重庆市艾滋病疫情总体处于低流行水平
上游新闻记者现场了解到,重庆市艾滋病疫情总体处于低流行水平,但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近5年处于高位波动状态。
2024年1-10月新报告显示,重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6857例,男女性别比2.6:1,较去年同期减少4.2%。
新报告病例中性传播占比98.2%,80%的病例分布在中心城区和主城新区,50岁及以上中老年病例,男女性别比2.3:1,占比77.4%。
截至2024年10月,全市报告现存活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7.3万例。
目前,全市设立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80家,设立艾滋病暴露预防用药门诊34家。所有区县具备艾滋病筛查检测、CD4检测能力。
近年来,重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求询者、就诊者实行“应检尽检”,并在重点区县试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艾滋病筛查。2024年全市已开展艾滋病检测1397.6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加35.2%。
2025年,重庆将全面启动艾滋病防治攻坚行动;推进重点地区防控行动;持续推进男男同性行为者、感染者性伴等重点人群以及50岁及以上中老年人主动筛查,提高患者主动发现力度;强化孕产妇及早检测和规范干预服务,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
艾滋病患者可在定点医院获取免费药物
据了解,重庆市各区县在辖区疾控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均设置有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点),求询者可以获得免费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
艾滋病患者可在现住址所在区县定点医院获得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同时在治疗过程中每年可享受至少1次免费CD4细胞检测和1次病毒载量检测服务。需要说明的是,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定期监测肝肾功能等,这部分检查费用不在国家免费项目范围内。
艾滋病患者可在现住址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随访检测服务,每年可享受1次免费CD4细胞检测(在治病人不重复检测)、结核检查、配偶检测服务。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可在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治疗定点医院等获得免费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服务。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特殊疾病管理,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可申办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可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艾滋病感染儿童、致孤儿童可申请获得相关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高中非义务教育学费减免。
隐瞒艾滋病史致人感染可能属于故意伤害
据介绍,不安全性行为是导致艾滋病性传播的主要原因,艾滋病感染风险较大的不安全性行为包括:没有保护的男性同性性行为、非固定性伴性行为、有偿性行为等。吸食新型毒品会使人严重丧失判断力,更容易发生不安全性行为。
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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