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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男子微信售卖抗原检测试剂诈骗被刑拘
加入时间:2023-03-02  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管继方
 

微信售卖抗原检测试剂诈骗3万余元 玉溪一男子被警方刑拘

  【案情】
  
  2022年12月20日,玉溪市民小李在微信朋友圈看见男子陈某在出售抗原检测试剂,每个6.5元,便一次性购买了5000个,并通过微信转账付款3.25万元。转账后,却迟迟未收到货,多次催促无果后意识到自己被骗,于2022年12月28日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报警。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立案侦查,很快将陈某抓获。经查,陈某以售卖抗原检测试剂为由骗取小李3.25万元,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此外,陈某还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另外3人,每人被骗金额都在1000元左右。目前,陈某因涉嫌诈骗已被红塔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释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企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且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所以,个人私自贩卖抗原检测试剂属违法。如果个人销售的抗原检测试剂是假冒伪劣产品,或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还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外,《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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