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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加入时间:2022-12-19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刘旭
 

治疗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不得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在家休假,工资照开,这个合同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近日,提起《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新冠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劳动安全生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辽宁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裴丹激动地说。据悉,这是沈阳市总工会在疫情期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创新举措。
  
  针对物业职工接触人多而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概率高于常人,今年6月,沈阳市总工会、市服务业工会和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共同研究决定在“1+3”集体合同中再增加个“1”,变成“1+3+1”集体合同,让物业职工在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据了解,“1+3”中的“1”是《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集体合同》,“3”为《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新增的“1”是《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新冠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劳动安全生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6月30日,“1+3+1”集体合同在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
  
  专项集体合同约定:职工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的,在治疗、医学观察期间,所属行业(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病假期间,如果是新冠肺炎患者的职工解除隔离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则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由所属行业(企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对自行居家隔离或者申请延期返岗的职工,所属行业(企业)可安排职工居家办公,依照有关规定正常支付职工工资。
  
  专项集体合同还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一项中明确:所属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疫情期间,所属行业(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所属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等。
  
  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君说:“疫情期间,职工权益得到保障是稳定职工队伍、保证正常工作的最好办法,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人心稳了,企业开展工作也更顺畅了。”
  
  据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刘畅介绍,截至12月8日,该市已有22家符合条件的主要骨干物业公司签订“1+3+1”集体合同,覆盖职工4000多人。
  
  沈阳市总工会二级巡视员王静表示,“1+3+1”集体合同模式为疫情期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新思路、新路径。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引导其他类型的行业(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方式,妥善解决疫情时期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问题,形成职工权益实现和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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