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哪些进口物资免税,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15年第102号公告《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上述部门再次联合发布财政部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以实行更加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该公告的主要优惠措施包括: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项下的免税进口范围,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同时,将进口物资范围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而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和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另外,对于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明确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总结:在这个特殊时刻,中华儿女凝聚一心、众志成城,众多爱心人士通过各种渠道捐赠医疗防护和生活物资,为医院战胜疫情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大大地增强了医护人员战胜疫情的信心。(编辑:李艳双) 长春广播电视台《百姓与法》栏目组供稿;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协办 |